执行董事会

执董会成员包括世界银行行长25名执行董事*。行长主持执董会会议,通常无表决权,但在赞成票和反对票持平的情况下有决定性的一票。未经执董会明确授权,执行董事不能单独行使任何权力,也不能单独作出承诺或代表世行。从2010年11月1日新任期开始,执行董事增加1名,总数达到25名。

如遇执行董事缺席,副执行董事可全权代表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此外,高级顾问和顾问协助执行董事开展工作,他们可以顾问身份和副执行董事一起出席大部分执董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历任执董会构成

按照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条款》第五条第4(b)款的规定,首任执董会由12名执行董事构成。要增加当选执行董事人数,需经理事会投票决定,赞成票需达到总票数的80%。1992年11月1日之前,执行董事人数为22名,其中17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1992年,鉴于有多个新成员国加入世行,当选执行董事人数增加到20名。俄罗斯和瑞士等国的两个新增席位使执行董事总数达到24名。在2010年开始的任期内,执行董事增加1名,总数达到25名。

投票权

世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采用加权投票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条款》规定,世行成员国资格面向IMF的所有成员国开放。申请加入IMF的国家须提供其经济数据以供IMF与其他经济规模类似的成员国的数据进行比较,然后获得一个相当于向IMF认缴额度的配额,该配额决定该国家在IMF的投票权重。

每个世行新成员国获得250票,加上在世行股本中所持股份每股为一票。IMF给予的配额用于确定配给每个世行新成员国的股份数量。

世行最大的五个股东国(目前为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各任命一名执行董事,中国、俄罗斯联邦和沙特阿拉伯任命各自的执行董事,其余执行董事由其他成员国选出。世界银行集团各机构的投票权重分布各不相同。

世行秘书处负责成员国完成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定期增资程序的协调。

世行秘书处就成员国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决议认购额外股份的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包括所需文件和认购股份的付款程序。

职业道德事项

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的《执董会官员行为准则》(pdf)取代2003年8月通过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委员会程序》。

《执董会官员行为准则》规定了以下人员需遵守的原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行董事、行长和世行各机构总裁、执行董事指定人选、执行董事确定人选、副执行董事、副执行董事确定人选、临时副执行董事、高级顾问和执行董事顾问(统称 “执董会官员”)。这些原则和规范与其在世界银行集团各机构的职位和职责有关。

《行为准则》规定,由于这些官员被赋予《协议条款》、条例和相关机构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因此其个人行为和职业行为必须符合《行为准则》中规定的规范和程序。按照《行为规范》,执董会建立了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执董会官员的职业道德事项,确保实现《行为规范》规定的良好治理。职业道德委员会有权就利益冲突、年度信息公开或执董会官员或行长(或总裁)行为的其它道德方面的相关事项向执董会官员或行长(或总裁)提出忠告和建议,也有权调查执董会官员或行长(或总裁)被举报的不当行为。

*虽然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协议条款》《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两机构也任命董事会成员,但在提及世界银行集团董事会成员时,统称为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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